法律与人情的辩证关系 法律不外乎人情

2024-05-03 1398 明贵知识网

法律和人情不完全相悖,辩证统一。

原则上法律至上,法不外乎人情。这句话常常被一些托关系走后门的人挂在嘴边,以为法律可以徇私情。然而,情况并非如此。

这里的“人情”并非人之私情,而是指本于人性的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。法律不外乎人情,是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。而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也就是所谓的天理。正如清代学者戴震所说的“情之至于纤微无憾,是谓理”。因此,人情、国法、天理是相互统一、相互依存、契合无间的。

如果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,不能够秉持法律顺人情、合天理的道德理性,而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条文,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种“法律与人情”之间的冲突。人们可能会将法律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冷冰冰的不通人情的东西。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时候,须体察人情。

从某种意义上来说,公平正义就是人们内心中的一种道德情感。对于违背公平正义的行为,人民会发自内心地对这种行为表示愤慨。当正义实现时,人们在内心深处又会获得满足和宽慰。

法律不外乎人情,绝不意味着可以枉法以徇私情,而是应在立法、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,必须尊重和呵护人们共同的道德情感。当面临一些法律不足而人情所共喻的案件、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会使结果明显违背公众的道德情感时,司法者应当带着思考服从制定法,多体察人情所共喻之处,使裁判结果“上不违于法意,下不拂于人情”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。

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。

一切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。

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、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。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,必须予以追究。

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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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法律与人情即情与法是对立统一的。一方面,法与情相互排斥相互对立。法律强调依法依规办事,在法律法规上不能越红线。情则是强调要有人情味,要以人为本。

另一方面,二者又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。情与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存和统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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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在制定之时必然有一定的遵循。

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,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,这种客观规律是自然、事物以及人的本性。

在各种社会关系中,人与人的关系是法律调解的最基础也是最基本的关系,因此有很多法律条文我们都能从其背后看到人情的体现,如杀人偿命、欠债还钱,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、赡养义务,还比如某些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法律里保留了当地的民间.等....这里的人情指的是人之常情、人心、民情、民间风俗,是人情的法律化,因此说法律无外乎人情是有道理的。

法律与人情的辩证关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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